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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留学海归人员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8-23       访问量:


一、入户

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连续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和具有华侨身份的,不能按照此项政策申请在我市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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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

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为期三年的住房和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取得境外学士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境外硕士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每人每年2.4万元;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取得境外博士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每人每年3.6万元。

http://rsj.tjbh.gov.cn/contents/110/437860.html

 

三、安家费(无专门针对留学人员政策)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党发〔20181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天津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专项资助实施细则》,对于新近全职引进,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的青年后备人才,给予毕业两年内来津或留津工作的博士,连续3年,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给予出站后两年内来津或留津工作的博士后,一次性每人20万元安家费补贴。我市设站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生活补贴。

http://www.tj.gov.cn/zmhd/wmfkxd/202006/t20200613_2666416.html

 

四、人才引进

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用人单位可以多种方式支付报酬,可按现行规定办理,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来津工作的留学人员,其子女入托、入学、转学,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教学质量较好的所、校,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在天津市属高校插班学习。

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住房,采取用人单位发放一定住房补贴的办法,由其租住或购买。单位不能为留学人员解决住房的,天津市留学服务部门提供留学人员周转房供其短期使用。

对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的能力水平、对我市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

我市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以及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报酬,可由所在单位比照其在国外的收入标准协商确定。

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随归子女在国外学习5年以上,回国后在3年内参加中考,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条件给予加分。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办企业、低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凡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留学生创业园开办企业,经所在区人事部门审核,在税收、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所在区的优惠政策。市留学服务部门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政策咨询。

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中高等级人才在国外或来津工作期间,其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成果转让费或连续3年按其产生年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百分之5奖励本人,也可将其提供的合法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对在国外承担我市科研课题,其成果应用后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属专利的按双方协议支付专利使用费;非专利的,3年内每年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的百分之30奖励本人。

在留学国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本市急需专业的高等级科技人员,来津工作后其工资水平可以按照市场工资价格确定。经市职称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不受所在工作单位的岗位数额限制,直接报评高等级专业技术职称。

创新长期人才项目:100万扶持资金。创新短期人才项目:50万扶持资金。创业人才项目:300万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