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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9       访问量:

江西省基层就业资助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从2017届毕业生起 ,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下同)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实行代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级财政按照 7:3的比例负担。


一、申请对象与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

省属普通本科高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申请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 )毕业时到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


二、基层单位定义与地区要求


基层单位: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17个 县(市、区),分别为:莲花县、赣县区、南康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寻乌县、石城县、会昌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


三、申请程序


1、毕业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时登陆江西省教育厅官网学生资助网栏目 ,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江西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向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提交。


2、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向工作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1)《申请表》和《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就业协议》复印件。


3、县级教育部门根据上述材料,审核申请资格无误后,对《申请表 》加盖公章。


4、县级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要将申请毕业生在职在岗的基本情况和当年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报表一并报省教育厅。


四、资助标准与方式


1、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2、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12000元/。低于标准的,按实际金额代偿;高于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


3、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选择一项申请。


4、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根据毕业生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时,发放代偿总额的30%;服务满5年时,又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8年时,再发放总额的40%。允许按以上年数和代偿比例合并申请发放。


五、注意事项


1、对于未满3年、5年、8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级教育部门,取消其代偿资格。


2、对于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代偿。


3、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由工作单位所在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收回代偿资金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