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优秀本科生海外留学奖助学金评审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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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内容如下:
江西财经大学优秀本科生海外留学奖助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和实施学校的国际化办学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鼓励我校学生海外学习交流,特设立江西财经大学优秀本科生海外留学奖学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每年设专项经费奖励和资助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经费由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各种社会捐助构成。用于奖励和资助我校认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范围内的学生海外学习交流活动。我校中国籍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提出申请。
第三条学生海外留学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海外留学奖助学金分为四类:海外名校升学类、海外留学类、短期交流类和国际语言考试类。其中,海外留学类设特等、一等、二等和指定资助 4 个资助类别,各奖项的计量货币为人民币。
第五条“海外名校升学类”奖适用范围、名额及标准
“海外名校升学类”用于奖励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赴海外名校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原则上获奖人数不超过 10 人,如申请人数超过 10 人,由学校海外留学奖助金评审小组确定获奖人员。学校对获得者给予1 万元/人的奖励。
第六条“海外留学类”资助适用范围、类别、名额与标准
“海外留学类”用于资助学生赴海外合作院校或研究机构(不含通过中介机构派出)进行为期一个学期及以上的专业学习或毕业设计。分为A 类和B 类。
A 类指亚洲区域外留学项目。B 类指亚洲区域内留学项目。
(一)特等10 名
A 类8 名,资助金额3 万元/人;
B 类2 名,资助金额1.5 万元/人。
(二)一等60 名
A 类55 名,资助金额1.5 万元/人;
B 类5 名,资助金额0.8 万元/人。
(三)二等85 名
A 类80 名,资助金额0.8 万元/人;
B 类5 名,资助金额0.4 万元/人。
(四)指定资助5 名
按照每人 3-5 万元的标准,主要资助优秀贫困学生参加部分指定海外合作院校的交换生项目,激活与部分海外合作院校间的联系和交流。
第七条“短期交流类”项目资助适用范围、名额与标准
“短期交流类”用于资助学生在海外进行为期三个月以内的专业实习、国际性比赛等实践活动。“短期交流类”项目为团队项目资助。每年资助团队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 个,其中假期海外研习项目2 个、国际专业赛事2 个、其它项目2 个,最高为6 万元/项。团队成员每人的资助额度视国别或地区进行区分,亚洲区域内不超过5000 元/人,亚洲区域外不超过1 万元/人。
第八条“国际语言考试类”奖励适用范围、名额与标准
“国际语言考试类”用于奖励学生参加雅思、托福等国际通用语言考试的相关费用。其中,学生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水平考试的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 7 分(含)及以上、托福 100 分(含)及以上,学校奖励全额的考试报名费用;雅思6.5 分、托福95 分 (含)-99 分,学校奖励1/2 的考试报名费。其它类型的考试如托业、GMAT 奖励标准由学院提出报校评审小组确定。奖励经费由学院按照上述标准从包干经费或学科建设等相关经费中予以支持,学院相关经费不足的可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组织观念强;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中国国籍本科生,身体健康;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良;
(五)列入学校当年贫困生名单的优秀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学生在校期间未获得过同一类别的海外留学奖学金奖助项目。
第十条“海外名校升学类”申请条件
应届本科毕业生获得海外名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批复。
第十一条“海外留学类”申请条件
一般应为非一年级本科生。根据学校加权平均分或专业年级排名进行选拔,加权分或专业年级排名由教务处审核。
1.特等:达到加权平均分 90 分以上或在年级专业排名前5%;
2.一等:达到加权平均分 85 分以上或在年级专业排名前15%;
3.二等:达到加权平均分80 分或在年级专业排名前20%;
4.指定资助:符合项目申请的基本条件,加权平均分不低于85 分或在年级专业排名前15%,有意愿参加学校指定的海外交流项目且符合项目所需要求。
5.如学生入选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等项目资助则不享受学校海外留学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短期交流类”申请条件
(一)学校或学院组团赴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或国际性、区域性学术专业机构组织举办的海外学习、研究、合作交流、竞赛等活动;
(二)根据具体项目或活动,有学习计划、研究方案、交流任务、比赛项目、会议(比赛)通知或正式邀请函等具体活动任务和内容;
(三)团队人数原则上寒暑期学生学习、交流、实践类项目不少于10 人,研究、会议、竞赛、专业实习类项目不少于3 人,并且均有明确的任务和分工。
第十三条“国际语言考试类”申请条件
(一)凭国际语言考试成绩和正规发票进行申请;(二)语言考试成绩达到项目资助所要求的成绩。
第四章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学生海外留学奖助学金申请者根据自己选择的海外留学奖助学金类别,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学生海外留学奖助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学校学生海外留学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学院和相关部门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奖助款项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符合“海外名校升学类”和“海外留学类”奖助相关条件,申请特等、一等、二等和指定资助的学生,须在每年5 月1 日至15 日期间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正式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完成的《江西财经大学学生海外留学奖助学金申请表》;
(二)经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签章认定的加权成绩、专业排名及其它证明学业情况的材料;
(三)根据所申请的项目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符合“短期交流类”资助申请条件的学院(含科研机构),须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正式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江西财经大学学生海外留学奖助学金“短期交流类”申请表》;
(二)与海外高校或科研学术机构的有关合作协议、海外高校(机构或组织)有关学术会议或研究活动的正式通知;
(三)短期交流项目任务书(计划书)、会议论文、活动安排书、正式邀请函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评审与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海外留学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监察处、宣传部、学工处、团委、校友联络办公室、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等部门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分管校领导任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办公室设在国际作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海外留学项目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每年进行一次。“短期交流类”资助项目原则上在每年的3 月底完成评审,海外留学奖助其它类项目原则上在每年的 5 月底完成评审。
第十九条学生海外留学项目评审组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收集汇总的学生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提出获得奖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条奖助款项发放方式
“海外名校升学奖”在学生获得海外名校录取通知书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函件后,持原件及申请表、国际机票等材料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在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前按规定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海外留学类”项目资助由相关部门审核后,以学校海外留学奖助学审组提出的名单及学校审批意见,由财务处在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前按规定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短期交流类”项目资助在项目实施返校后由项目申报学院汇总相关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国际语言资助类”项目资助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学生海外留学奖助学金(除海外名校升学奖外)获得者赴海外交流学习前应与学校签订《江西财经大学校际交流学生海外学习协议书》,认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期完成学习交流任务和项目规定任务、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和中国的法律和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境)、对自己在海外的行为负责等。
第二十二条学生海外留学奖助学金(除海外名校升学奖类、国际语言考试类外)获得者按期完成学习交流任务回校后,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获资助学生如发生以下情况,学校有权取消或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一)未参加已成功申请的项目;
(二)在海外期间违反国家外事纪律或相关法律法规;
(三)在海外交流期间,没有完成学习和交流任务,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出现大幅度下降;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返校;
(五)回校后未按规定提交海外研究成果和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 年起试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 年4 月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