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学院海外留学奖助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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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内容如下:
江西财经大学国际学院海外留学奖助学金
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国际化办学水平,引导学生出国留学,激励优秀学生前往世界名校学习和交流,实现高水平、上层次的国际化办学目标,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特设立江西财经大学国际学院海外留学奖助学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院每年设专项经费奖励和资助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用于奖励和资助我院学生参加我院认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提出申请。
第三条学生海外留学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国际学院海外留学奖助学金分为六类:海外名校留学类、一般项目短期交流类、优秀贫困生留学类、海外名校升学类、特优资助类和指定项目类。各奖项的计量货币为人民币。
第五条“海外名校留学类”资助适用范围、类别、名额与标准
“海外名校留学类”用于资助学生赴海外名校进行专业学习和科研项目。海外名校指在《QS世界大学排名》、《THE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大世界大学排名》、《Financial Times》以及《U.S.News大学排名》(含综合排名和专业排名)(以下称五大排名)中一项名列前100位的高校。按照留学的时间长短分为海外名校短期学术科研类(即留学时间为六周到一个学期,含一个学期)和海外名校长期学术科研类(留学时间为一个学期以上)。
(一) 海外名校短期学术科研类
一等奖 3 名,资助金额为2万元
二等奖20名,资助金额为1万元
三等奖15名,资助金额为0.8万元
(二) 海外名校长期学术科研类
一等奖1名,资助金额为3万元
二等奖5名,资助金额为2万元
三等奖10名,资助金额为1.5万元
第六条“优秀贫困生留学类”资助适用范围、类别、名额与标准
“优秀贫困生留学类”用于资助国际学院建档贫困生或特困生(国际学院励志计划入围学生)参加国际学院海外项目,包括学院海外自费留学项目、交换生项目及短期研(实)习项目。所资助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如奖励金额超过项目经费,按项目经费金额进行奖励。按照项目所在国家分为:A类,亚洲区域外项目;B类,亚洲区域内项目。
(一)贫困生资助名额及额度:
A类5名,奖学金1.2万/人
B类10名,奖学金0.6万/人
(二)特困生资助名额及额度:
A类3名,奖学金3.5万/人
B类6名,奖学金1.8万/人
第七条“一般项目短期交流类”项目资助适用范围、类别、名额与标准
“一般项目短期交流类”用于资助学生在海外进行为期半年以内的海外研习、语言文化类和海外实习。加权85分以上或年级专业排名前20%的同学可申请该奖学金。奖励等级按项目所在国家分为:A类,亚洲区域外项目;B类,亚洲区域内项目。
A类25-30名,奖学金0.6 – 0.8万
B类15-20名,奖学金0.3 – 0.6万
第八条“海外名校升学类”项目资助适用范围、类别、名额与标准
“海外名校升学类”用于奖励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海外名校攻读硕士。海外名校指在《QS世界大学排名》、《THE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大世界大学排名》及《U.S.News美国综合大学排名》(以下称四大排名)中两项名列前50位的高校。如所申请的院校在四大排名中有两项位于前10位,奖励金额为2万元。如所申请的院校在四大排名中有两项位于前11位至30位,奖励金额为1万元。如所申请的院校在四大排名中有两项位于前31位至50位,奖励金额为0.8万元。海外名校升学类奖学金无名额限制。
第九条特优资助类
对被海外顶级名校(标准参见本条例第十五条)正式录取为全日制学生或进入国际级竞赛决赛且家庭特别贫困的学生,可用特殊方式予以特殊资助,资助金额由学院报学校批准后确定。
第十条指定项目类
按照每人3-5万元的标准,资助国际学院学生参加项目以激活与部分海外合作院校间的联系和交流。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组织观念强;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国际学院中国国籍本科生,身体健康;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良;
(五)列入学校当年贫困生名单的优秀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学生在校期间未获得过同一类别的海外留学奖学金奖助项目。
第十二条“海外名校留学类”申请条件
学生根据所申请并就读的海外院校排名提出申请。
具体条件如下:
一等:所就读海外院校在五大排名中有一项排名位于前
1-20位
二等:所就读海外院校在五大排名中有一项排名位于前
21-50位
三等:所就读海外院校在五大排名中有一项排名位于前
51-100位
第十三条“优秀贫困生留学类”申请条件
(一)国际学院建档贫困生或特困生;
(二)加权80分以上或年级专业排名前25%。
第十四条“一般项目短期交流类”申请条件
(一)学生赴海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或公司进行海外研习、科学研究和海外实习等活动;
(二)加权85分以上或年级专业排名前20%;
(三)根据具体项目或活动,有学习计划、研究方案、交流任务、比赛项目、会议(比赛)通知或正式邀请函等具体活动任务和内容。
第十五条“特优资助类”申请条件
在符合项目申请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在《QS世界大学排名》、《THES世界大学排名》或《上海交大世界大学排名》其中一项排名中前20位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二)获得《U.S.News大学排名》中前20位美国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三)获得《REF》排名中前5位英国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四)获得国际级学术竞赛决赛(赛事级别需经学院院务会正式认定)的正式参赛通知书。
第十六条“指定项目类”申请条件
符合项目申请的基本条件,加权平均分不低于85分或在年级专业排名前15%,有意愿参加学院指定的海外交流项目且符合项目所需要求。
第四章申请流程
第十七条学生海外留学奖助学金申请者根据自己选择的海外留学奖助学金类别,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国际学院海外留学奖助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国际学院,经学院和相关部门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奖助款项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符合“海外名校升学类”的学生需在从我校毕业后三年内通过国际学院网站提交预申请,经审核获得通过后,到国际学院涉外事务科提交《江西财经大学国际学院海外名校升学奖申请表》和符合要求的留学心得和图片材料。
第十九条符合“海外名校留学类”相关条件,申请一等、二等、三等的学生,须在每年5月中旬和每年11月初(以学院正式通知为准)向国际学院正式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完成的《江西财经大学国际学院学生留学奖助学金申请表》;
(二)经学校教务处签章认定的加权成绩、专业排名及其它证明学业情况的材料;
(三)根据所申请的项目提交相应的海外名校录取通知书和海外名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等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优秀贫困生留学类”资助申请
(一)提交按要求填写完成的《江西财经大学学生国际学院海外留学奖助学金申请表》;
(二)为国际学院建档贫困生和建档特困生;
(三)经学校教务处签章认定的加权成绩和年级专业排名等材料;
(四)根据所申请的项目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一般项目短期交流类”资助申请
(一)提交《江西财经大学国际学院学生海外留学奖助学金申请表》;
(二)提交海外高校(机构或组织)有关学术或研究活动的正式通知;
(三)经学校教务处签章认定的加权成绩和年级专业排名等材料;
(四)提交短期交流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活动安排书、正式邀请函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特优资助类”申请
(一)提交《江西财经大学国际学院学生海外留学奖助学金申请表》;
(二)提交海外高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有关国际赛事决赛正式通知;
(三)提交关于个人家庭经济情况事实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评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院成立海外留学奖助学金评审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国际学院涉外事务科相关老师组成,学院院长任评审组组长。评审办公室设在国际学院涉外事务科,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学期进行申请和评审。每年5月和11月组织申请和评审,其中每年5月申请和评审当年暑期和秋季学期期间开始实施的项目,每年11月申请和评审该学年寒假和次年春季学期期间开始实施的项目;“特优资助类”视个人申请不定期受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海外留学奖助学金评审组根据国际学院涉外事务科收集汇总的学生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提出获得奖助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奖助款项发放方式
“海外名校升学类”奖项由学生获得海外名校录取通知书并由该校毕业后,先在国际学院网站上进行网上申请。网上申请审批通过后,持审批通过通知、填写完成的申请表、海外院校学位证原件、海外院校正式成绩单、江西财经大学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等材料,经国际学院审核后,由财务处按规定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海外名校留学类”资助经学院海外留学奖助学金评审组审批后,由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返校后,前往财务处按规定办理领取。
“优秀贫困生留学类”项目资助在项目开始前,由项目负责老师汇总相关材料,经学院海外留学奖助学金评审组审核后,按规定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一般项目短期交流类”资助在学生完成项目返校后,由项目负责老师汇总相关材料,经学院海外留学奖助学金评审组审核后,按规定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特优资助类”资助由学生提交签证或机票信息,经学院海外留学奖助学金评审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由学生前往财务处按规定办理领取。
第二十七条学生海外留学奖助学金获得者(除“海外名校升学类”外)赴海外交流学习前应与学院签订《江西财经大学国际学院出国协议书》,认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期完成学习交流任务和项目规定任务、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和中国的法律和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境)、对自己在海外的行为负责等。
第二十八条学生海外留学奖助学金获得者按期完成学习交流任务回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学院涉外事务科提交书面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要求用英语表述,字数为1000字以上并提供至少3张个人海外留学图片(要求JPG格式、头像清晰的正面生活照,照片大小不低于600KB, 像素大小不低于500*600像素)。
第二十九条获资助学生如发生以下情况,学院有权取消或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一)未参加已成功申请的项目;
(二)在海外期间违反国家外事纪律或相关法律法规;
(三)在海外交流期间,没有完成学习和交流任务,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出现大幅度下降;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返校;
(五)回校后未按规定提交海外研究成果和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院级海外留学奖学金。如其项目同时适用于学校和学院两级项目资助时,学生需先申请学校适用的项目资助。如未获得学校资助,则可申请学院相关项目资助,特困生除外。已经获得校级海外留学奖助学金的学生不能以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本条例规定的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奖学金申请人数如超过条款中规定的名额,由国际学院海外留学奖助学金评审组根据具体的项目选拔产生奖学金获得者。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除“海外名校升学类”之外的规定自 2016 年起实施;“海外名校升学类”从2016年毕业的学生开始实施;2016年之前毕业的学生按照原《江西财经大学国际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选条例》(2013年5月1日修订)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三十三条“指定项目类”如因名额无法确定,资助名额以项目当年可派出人数为参考,由国际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如学院其他相关条款与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江西财经大学国际学院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