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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留学海归人员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8-23       访问量:

1、创新创业资助:列入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新创业经费资助,随同引进的优秀创新创业团队成员资助最高可达100万元;列入市高端创业创新团队“3315计划”的,给予A类团队2000万元、B类团队1000万元、C类团队500万元的人才和科研经费资助,对世界一流创业创新团队,一事一议,资助经费可在2000万元基础上再予增加;首期规模3亿元的宁波市海邦人才基金择优对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海外留学人才创办企业提供启动和发展资金支持。

    2、安家补助:在宁波工作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各级政府人才住房保障范围,可优先租住各地人才公寓。

    3、办公用房:海外留学人才在政府投资创建的各类产业园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内创办企业所租用的生产、科研用房3年内给予租金减免。

    4、知识产权入股:依法保护海外留学人才的知识产权。海外留学人才以本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参股的,经投资各方约定,可适当提高技术入股分红比例。海外留学人才的职务发明成果转让后的收益分成,经与单位协商同意,可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获得奖励。

    5、出入境便利:优先为海外留学人才办理因私普通护照和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对来本市工作的外籍留学人才,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工作类)签证。

    6、社会保障:海外留学人才来本市工作的,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和在国外注册攻读研究生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取得外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才在宁波工作居住期间,按单位性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待遇,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及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7、博士后经费资助:海外留学人才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市财政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3万元。在站期间可申请市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市财政给予给予每个获资助的博士后项目2-3万元的科研资助。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市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宁波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按接收单位的税收隶属或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市)区级财政给予总额30万元的补助。

    8、表彰培养:设立“宁波市杰出人才奖”,每3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5名左右,每人奖励60万元。设立“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每人奖励10万元。海外留学人才在本市取得的科研成果,可申报政府科技进步奖和其它单项科研成果奖。海外留学人才可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市创新型领军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的选拔培养。

    9、服务管理:设立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协助用人单位为海外高层次人才落实和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技术职务评审、科技项目资助、奖励申报、投资创业注册登记以及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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